发布时间:2022.05.18 11:53: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次
环建审〔2022) 10036号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年产1000台套高端质谱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要求我局审批的《报批承诺书》申请收悉。根据企业自行承诺,该项目属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块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合高管(2022〕34号)中符合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现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虹东路与永和路交叉口东北角(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侧),已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备案。根据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评文件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者启动生产设施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四、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